平顶山市第八中学学生欺凌防治校规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定目的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及教育部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,切实防治学生欺凌事件发生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维护平顶山市第八中学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化的惩戒校规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第八中学全体在籍学生。凡发生在校园内外、学生之间,以及校外社会实践等活动中,符合欺凌定义的行为,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核心理念
坚持“教育为主、惩戒为辅,预防为先、干预为要”的原则。对实施欺凌的学生,根据情节轻重和悔过程度,依法依规实施分级惩戒;对遭受欺凌的学生,启动心理援助与保护机制。
第二章 学生欺凌的定义与行为分类
第四条 欺凌的法定定义
学生欺凌,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
第五条 欺凌的具体行为表现
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,分为以下五类,学校将据此进行认定:
1. 肢体欺凌:殴打、脚踢、掌掴、抓咬、推撞、拉扯等侵犯身体;恐吓、威胁他人。
2. 言语欺凌:辱骂、讥讽、嘲弄、挖苦、起侮辱性绰号;恐吓、威胁发表损害其名誉的言论。
3. 财物欺凌:抢夺、强拿硬要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;索要钱财或物品。
4. 社交欺凌(关系欺凌):恶意排斥、孤立他人;拉帮结派,操纵他人拒绝与被欺凌者交往,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。
5. 网络欺凌:通过网络、社交媒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散布谣言或错误信息诋毁他人;恶意传播他人隐私(如照片、视频、聊天记录);利用网络实施侮辱、恐吓。
第三章 欺凌行为的认定与分级惩戒标准
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调查与认定。根据欺凌行为的危害程度,分为一般欺凌事件、严重欺凌事件、涉嫌违法犯罪欺凌事件三个等级,并对应实施惩戒。
第一档:一般欺凌事件(情节轻微)
(一)认定情形
1. 首次发生,且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或精神创伤的言语侮辱、起侮辱性绰号。
2. 轻微的推搡、社交排斥,未造成严重后果。
3. 虽符合欺凌定义,但欺凌者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取得被欺凌者谅解的。
(二)惩戒措施(学校内部处分)
由班主任及政教处实施,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:
1. 批评训导:由班主任或年级长对欺凌者进行点名批评,责令当面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。
2. 专项教育:责令参加为期1-2周的学校德育专题教育班(利用课余时间),学习校规校纪与行为规范。
3. 行为限制:暂停其参加本学期的所有外出考察、社会实践、社团活动及评优评先资格。
4. 纪律处分: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记入学生档案。
5. 回家教育:情节虽轻微但拒不认错的,责令回家反思1-3天,由家长配合管教。
第二档:严重欺凌事件(情节恶劣或造成伤害)
(一)认定情形
1. 反复或两次以上实施言语、肢体、社交欺凌(如长期孤立、多次打骂)。
2. 造成他人身体轻微伤(如淤青、皮外伤,未达到伤残标准)。
3. 造成被欺凌者出现焦虑、抑郁、自残倾向或需心理医生介入的精神损害。
4. 在厕所、宿舍、天台等监控盲区实施的恶意欺凌;拍摄并传播欺凌视频。
(二)惩戒措施(严厉惩处与法律衔接)
由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决议,校长室批准:
1. 纪律重处分: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处分期为12个月。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评先、入团、推荐升学资格。
2. 校外职能部门介入:由学校片区民警介入对学生进行纪律管教。
3. 停学与家长陪读:责令停止到校上课,在家反思,由家长进行教育管束。返校时须提交保证书。
4. 转入专门教育:对于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,经教育局批准,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。
5. 行为矫治:责令接受学校心理咨询师或校外社工的定期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,时长不少于6课时。
6. 社区服务:责令在学校或社区参加规定时长的公益服务(如卫生打扫、秩序维护),培养规则意识。
第三档:涉嫌违法犯罪(极恶性事件)
(一)认定情形
1. 殴打、暴力行为导致被欺凌者轻伤以上后果。
2. 使用凶器实施暴力、有预谋的团伙殴打。
3. 涉及猥亵、性骚扰或传播淫秽物品。
4. 造成被欺凌者自杀、自残等极端恶性后果。
5. 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,或具有明显的“抢劫”性质。
(二)惩戒与司法处置
1. 报警处理:学校立即启动“强制报告制度”,报警(110)并移交公安机关。不得“私了”或隐瞒。
2. 法律责任:根据2025年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公安机关将对实施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(如行政拘留,虽因年龄可能不执行拘留,但会留下违法记录)或矫治教育(如训诫、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)。
3. 校纪开除:凡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,学校给予开除处分。
4. 民事赔偿:实施欺凌学生的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医疗费、心理治疗费、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。
第四章 对围观者与协助者的惩戒
第七条 严惩“帮凶”与恶意传播者
1. 协助者:为欺凌者站岗放哨、提供场地便利、按住受害者的,视为共同实施欺凌,按上述对应档次的下一级进行处罚(若情节严重,按同档处理)。
2. 附和与起哄者:在现场嬉笑起哄、煽风点火、助长气焰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3. 恶意传播者:拍摄欺凌视频并上传网络(微信、抖音、快手等)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,视为严重欺凌事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或侵犯隐私的,直接移送公安机关。
第五章 处理程序与申诉
第八条 调查与认定
1. 学校成立由平顶山市第八中学党委书记焦秀坤任组长,副校长、综治办、政教处、年级长、家委会代表、社会代表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。
2. 接到举报后,委员会须在10日内完成调查认定。
第九条 申诉机制
若学生及家长对认定结果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后1日内向平顶山市第八中学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提起申诉。
第六章 预防与报告
第十条 强制报告
任何教职工发现学生正在实施欺凌行为,必须立即制止,并在1小时内向政教处报告。若因隐瞒不报导致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关处分。
第十一条 举报渠道
学校设立“防欺凌”举报电话:15516099195、13663092575、13525392921;举报信箱位于尚德楼一楼大厅,电子邮箱:pdsbzzjc2026@163.com。学校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
第十二条 校园监控
学校已在楼道、天台、宿舍区、操场角落等隐蔽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,每日安排专人巡查录像,确保及时发现异常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平顶山市第八中学校长室所有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平顶山市第八中学
2026年3月31日